学生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回执录入、个人信息维护、毕业确认、诚信履约还款,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资助对象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
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签订合同
第五条 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申贷诚信履约还贷;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4.本学年未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七条 共同借款人条件的确定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一般只有借款学生的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八条 预申请贷款资格审查。学校每年春季组织山东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预申请贷款资格审查。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交《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资格审查表》,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发起续贷申请、维护个人信息,参加系级资格审查并公示;院级审查各系提报的拟资助对象并公示,各系将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
外省籍需要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主动与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按照当地要求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第九条 借款申请。每年八月初,获得贷款资助资格的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对申请学生是否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资格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申请表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是否齐全、共同借款人是否满足条件等。
首次贷款的学生,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需加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
第十条 签订合同。县级资助中心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视情况让其签署《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约定与承诺书》)。
1.完成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录入并在系统内完成审核。
2.使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合同套打”功能打印《借款合同》。
3.若打印合同后发现信息错误,县级资助中心应先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数据,并重新套打《借款合同》,再与学生重新签订合同,原《借款合同》作废。
4.对于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提示的未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点击《约定与承诺书》的,应要求申请人现场签署纸质版《约定与承诺书》,原件由县级资助中心保存。
第三章 回执录入及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是借款学生到校报到的证明。秋季开学后,借款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受理证明》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电子回执,录入欠费额度。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统一为10月10日。逾期未录入者,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发放、资金划转和本息回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完成。由“支付宝”对借款学生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贷款资金一般于每年的11月20日发放。当贷款金额高于电子回执金额时,剩余的贷款资金存在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内,学生可以按照“支付宝”规定的程序,将剩余贷款资金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四章 个人信息维护及毕业确认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每学期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一次,查看维护个人信息,及时更新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 续贷学生在系统中填写学习、思想情况及助学贷款申请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续贷声明进行审核,满足登录次数要求并通过审核的学生方可继续申请下一学年的贷款。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续贷且未按要求维护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个人信息的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级资助中心均可要求学生现场维护。对于坚决不维护的学生,贷款银行将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年的5月份登录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填写完善就业信息,发起毕业确认申请。
支付宝会在还款日前5天向同学们的手机发送还款提示短信,为方便同学们还款,避免造成被动违约,个人手机号码、就业单位等变更时,务必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变更个人信息,保证系统信息为最新有效信息。
第五章 履约还款
第十七条 正常还款。
1.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自行承担。毕业后第三年起,应按年偿还本金,每年需偿还的本金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具体数额及还款结果请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www.csls.cdb.com.cn)。
2.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最后一年的还款日为当年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5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存入还款金额时请多存10元,多出的部分不会被扣除。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1.除了11月份系统进行年度结息期间不能提前还款,其他各月学生均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至10月、12月的10日前可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或前往县级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您可以提前一次偿还一个或多个合同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2.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如当月10日之后申请将视作申请下月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下月20日。
3.当月15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存入个人支付宝关联账户中进行还款。如资金不足,则视作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下月可继续申请。
第十九条 逾期还款
除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进行逾期贷款还款。自付本息后,如当年12月20未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并自12月21日起产生罚息,逾期罚息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还款当月20日的罚息。具体金额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第六章 违约还款的后果
第二十条 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第二十一条 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