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各级纪律处分未撤销者,取消参评资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具有强烈的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决心,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满足《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学习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5%,没有不及格科目,必修课程原则全优。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3.有旷课行为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省政府奖学金,并提交申报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班内公示两天,无异议报系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申报材料:本学年内的获奖证书、学业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公示省政府奖学金申报人名单;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省政府奖学金公开交流评审大会。采取省政府奖学金推荐人公开交流与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相结合、校派观察员现场监督的办法,产生本系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审核各系评审工作和推荐人的申报资格,全校公示五天,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5.经上级评审通过,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按时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山东省统一印制的省政府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七条 各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交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始实行,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