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弘扬“明德立信”的校园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三条 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转变教学理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四条 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因材施教,严谨治学,认真对待每一堂课。
第五条 专任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所在系(部)按学校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兼课教师和外聘教师,由聘请系(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课程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六条 教师承担的各类课程,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新的课程标准,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
第八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进度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任课教师、教师所在系(部)、教务处各执一份。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要求撰写教案。初次授课或讲授新课的教师,授课前应完成该课程全部教案,经试讲审查合格后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教研室备查。教师讲授重复课程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重新备课,补充完善教案内容。
第十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要求,明确教学目的和任务,结合学生实际,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应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重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教研室每两周组织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存档备查。同一门课程由多名教师讲授,应组织集体备课,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要统一。
第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辅助器材设备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落实。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四条 对于技能课、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五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结合,培养学生职业能力,提高学生职业素质。
第十六条 教师授课应积极探索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项目驱动、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
第十七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须携带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讲义、实训指导书)、教案(课程单元教学设计)、学生名册及学期授课计划。
第十八条 理论教学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实践教学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第十九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五分钟进入教学场所,授课期间不得随意离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课、代课或停课,应提前向部门分管教学主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专业或系(部)领导,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上课要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维护课堂秩序,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教师授课要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电教手段与设备,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要如实撰写课程总结报告,报教研室主任审核,存档备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训、实习(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等)、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要有完整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实训、实习指导
(一)教师在校内指导实训、实习时,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二)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要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三)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记录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四)实习实训结束须撰写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指导
(一)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顶岗单位生产实践、社会实际相结合,提高专业和岗位贴近度。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保证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与校外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三)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撰写学生评语及实习总结,存档备查。
(四)学生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实践成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超过15%。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方式分为面试、口试、笔试、技能操作等,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进行选择。
第三十一条 教师所承担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须在学期授课计划予以体现。
第三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依据学生出勤及作业完成情况,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核资格。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须在考核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命题
(一)考试考核命题依据课程标准,注重能力测试、技能考核,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实施。
(二)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建立试题(卷)库,由系(部)组织实施。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须按课程标准要求,编制两套以上试题,由系(部)选择确定考试用题。
(三)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一周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等材料经系(部)审核后存档备查。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五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