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以及国家人口与计生委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三)加强对“待业待岗人员、停薪停职人员、长期请病假人员、再婚人员、挂靠人员、流动人员、婚龄青年”的计划生育管理,坚持实行半年计划生育情况检查制度。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一)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流出育龄妇女(户籍在我校,在异地从业、生活30天以上,年龄18-49周岁)须携带身份证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签订《流出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出人口要定期到当地计生办发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育龄流出妇女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依照有关法规、条例、规定处理。
(二)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流入人口(户籍及计生关系不在我校,在我校居住、工作一个月以上,年龄18-49周岁)属烟台市七区(莱山区﹑芝罘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须建档管理;烟台市七区外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生育,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2、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实行对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制度,准确掌握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动态。用工单位须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查验工作。
3、用工单位录用的流入育龄妇女必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街道计生办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纳入管理,签订《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用工单位不得录用。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未签订学校计划生育合同的流入人口提供工作和住宿场所,并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寄宿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确保本管理范围内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
5、流入育龄妇女在我校家属区内租住房,保卫部门要严格把关。家属区内对外出租房屋的教职工,有义务到保卫处登记造册。承租方系育龄妇女,出租方要督促其到校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负责索取承租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要追究出租方相应的责任。
三、调入、调出教职工及常住人口、空挂户计划生育管理
(一)调入教职工计划生育管理
1、调入我校的教职工,人事部门随商调函同时发出《计划生育情况交接书》,对方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计划生育办公章(须加盖调出地县(市、区)级计生委公章),对已生育子女引进人员,同时要提供<<出生统计上报证明>>;已达晚育年龄未育者,必须持有是否已领取生育指标的证明。计划外生育者其处分不满五年的不能调入我院。
2、调入教职员工及其家属,要到学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交接手续,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纳入学校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畴。
(二)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常住人口要履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配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第一胎免费登记制度和第二胎持证怀孕制度,孩子当月出生当月上报校计生办,严防误报、漏报,杜绝计划外生育。
(三)调出教职工、空挂户计划生育管理
调出教职工须到学校计生办办理计生转接手续,此手续是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前提条件之一。空挂户(户口仍在我校的毕业生﹑调出人员及家属,以及担保落户的人员等),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学生处负责清理,责相关人员在限定期限内迁出户口。
四、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
根据国家人口与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各系部及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系部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合计生办做好每学年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普及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提倡、鼓励在校学生晚婚、晚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本系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在校学生(已婚学生)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对入学新生开展婚姻状况情况登记。
(三)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办理《生育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四)学校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各系部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在校学生违法生育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六)应届毕业生离校前须办理《婚育状况证明》,每年6月以系部为单位,集中到校计生办办理。户籍仍在本校的离校毕业生,保卫处和学生部门要会同各系部负责督促其迁出户口,离校后的学生计划生育不纳入管理,离校后学校不予办理《婚育状况证明》。
五、优待与奖励
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除国家规定产假九十日外,增加晚育假六十日,并给与其配偶七日看护假。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教职工按计划怀孕,因故意外流产者,给予一定的假期。其中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三十日;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日。因避孕失败实施第一次人工流产者,给予产假十四日,待遇同产假。
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妇,在子女出生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发《独生子女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收回《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同时追回过去享受的一切优待费用;
(二)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终止优待外,同时追回过去享受的一切优待费用;
有以下情况不予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的家庭已有子女的。
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教职工退休金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
经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表彰获得计划生育工作荣誉证书的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年终经考核,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者,学校可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
六﹑学校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学校院长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组长(主任),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处、宣传部、学生处、工会、财务处、保卫处、教务处、总务处及各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等人员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计划生育工作。各系(部)确定一名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奉献精神的同志做兼职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统筹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研究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系(部)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负责配合校计生办完成本系(部)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条例。校计生办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落实市里﹑区里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同时做好本校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七、处罚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凡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先进集体评比,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计生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教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烟台市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况恶劣者开除公职。
户口在我校的教职工直系亲属违法生育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烟台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其连带责任人承担因违法生育给学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对于在香港等境外生育的计划外子女,只要其子女回国定居,或者两年内住满18个月,均按违法生育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及纪律处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政法函[2011]197号及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鲁人口字[2011]76号)。
长期在外培训学习人员的计划生育问题,原则上应每年孕检2次。单位要及时联系本人,掌握生育情况,防患于未然。
八、附则
未尽事宜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