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的各项资金收支业务量不断增加,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适应院系两级管理的要求,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采用分级审批模式:其中办公费预算包干到部门,属于部门掌握使用的正常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财务审计处审批;经费预算包干到部门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一般在1万元以下)内相对正常的财务收支业务,由学校分管领导及财务审计处负责人进行审批;金额超过1万元的(含1万元)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院长审批;招待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院长审批;属于预算归口包干管理经费支出的还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任审批;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或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需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由院长予以审批;属于部门自主创收收入内列支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负责审批;学校的经费预算以及学校部门经费包干预算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责任

(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所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及包干经费支出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学校领导副职:负责所分管部门各项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批。对所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三)院长: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四)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全校所有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批。按照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工作制度、程序及要求进行财务收支业务的审批工作,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为改善学校内部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服务。

凡参与财务收支审批及相关业务审批的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要依法认真履行审批权限和责任,为自己所履行的审批行为负责。经有关人员审批的业务,若出现违法、违纪等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财务收支审批内容

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并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印章(或收款专章);由税务部门************的须同时加盖经济事项主体单位的财务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自制部门印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实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需要办理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属于工程结算类的应附有相关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报告。
  
(四)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必须重新更换不得更改。原始凭证其他信息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五)学校财务处为学校唯一收费部门,所有收费事项均由财务处进行办理或委托部门收取后统一交由财务处交存银行,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收取各项费用。各部门的收费事项,要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及时联系财务处备案,属于新增收费项目,财务处及时为其办理收费审批手续,避免产生违规、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现象。

四、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所有财务审批业务均采取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即每项财务收支业务都必须先经财务处业务负责人员进行初步审核、整理,填制相关的报销凭证,然后经相关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办理财务结算。

(一)工资福利性支出的审批程序

人事部门经办人→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结算发放。

(二)日常费用类支出的审批程序         

部门经办人→财务审计处业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结算。

(三)物资、设备购置及维修(含图书资料)的审批程序:

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批→物资验收人验收→财务审计处业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财务部门结算。

(四)财产物资(设备)报废的审批程序:

财产物资(设备)使用部门经办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院领导→财务审计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院长(大宗或金额较大)→财务审计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

五、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及细则

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及细则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六、本规定未尽事项,由财务审计处请示院长确定。

七、本规定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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