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违纪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学生违纪处分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成立“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纪委、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系有关人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进行复查;

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在接到学生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遇学校假期则顺延)。如学生仍对复议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诉,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正式受理复议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申诉处理决定;

4.向申诉人宣布维持原学校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或将与原学校处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复议。

四、申诉受理条件:

1.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2.原处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3.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事实不符的;

4.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上述条件的,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申诉。

五、申诉时效为5个工作日,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受处分学生必须在规定时效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诉处理决定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七、申诉处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宣布。

八、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有效。

九、本规定由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二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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