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高职段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严格按照评定的助学金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调整资助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各级纪律处分未撤销者,取消申请资格。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其中生活俭朴的理解是无吸烟 喝酒 铺张浪费和超过一般消费的现象。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学院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5.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满足《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学习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原则在本年级本专业成绩排名的60%以前,其中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学年内第二学期排名较第一学期有较大幅度下降者取消申请资格。
3.有旷课行为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班内公示两天,无异议报系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班级推荐的申报人资格、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全校公示五天,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中期审查
各系每年3月上旬组织国家助学金中期审查,不符合资助条件者按下列程序退出: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停止资助:
(1)受助期间,学习条件出现违背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者,取消资助资格。
(2)受助期间,基本受助条件出现违背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者,取消资助资格。
(3)不属于困难生,以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
(4)出现其他应取消资助资格现象者,经审核确认,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2.退出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程序
拟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学生由所在系安排专人与其谈话,确认后,在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取消其资格并备案,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增补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程序
因取消资助资格空余的名额,原则上留在所在系,也可根据需要调剂到其他系。各系遵照本办法的第五条评选产生增补受资助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发入受助学生银行账户,每学年按十个月计。
第九条 各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交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始实行,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