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数字化校园平台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办)和专家组,信息办设在网络信息中心。

第四条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专家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具体需求以及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今后各子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提供技术层面与应用层面的合理意见;对信息化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其它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第六条 信息办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与管理及保障校园网安全的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信息化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和管理,对各业务系统资源进行建设、集成与融合,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各系部、处室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信息化工作应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部门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系部应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本部门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化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与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各类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

第九条 各系部、处室向信息办提交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信息办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办负责调研考察、招标采购、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办负责做好信息化建设资源成果共享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建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等),交信息办备案归档。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建设均由信息办统一安排申报。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职能部门采购的基础设施包含软件(含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向学校提出申请,信息办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检验服务器端支持的语言、数据库、组建等是否符合控制中心的环境要求;

(二)采购的全校使用的系统必须要求厂家免费向我校开放系统接口、数据库接口、提供关键库表结构说明文档,并积极配合与我校未来的数字化校园做对接;

(三)网络信息中心向各系部提供虚拟服务器供教学活动使用时,各处室必须保证服务器的安全,如留有严重安全隐患且不整改,网络信息中心将对该虚拟机做回收处理;

(四)信息办统一采购高性能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由网络信息中心进行虚拟化后向各系部提供虚拟化服务器,以减少硬件性能及电力的浪费。

(五)各系部采购应用系统前应对同类系统进行横向比对测试,择优选用;

(六)基于Web的应用系统应兼容高版本IEChromeFireFoxOpera等标准化浏览器,同时应尽量向IE8IE7IE6等低版本IE浏览器兼容;

(七)基于手机的Web应用须支持sarifaChromeOperaIEUC等主流浏览器,同时尽量兼容腾讯、360等常见浏览器;手机APP需要支持IOSAndroid最新及较近的几个版本。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维修。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信息安全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各部门负责其主管网站上的信息安全、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安全和系统内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信息办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记录用户上网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用户上网记录。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的,账户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主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必须经宣传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发布的信息或本部门的网页由该部门负责信息管理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页面不得擅自在网上发布。

第二十条 校园内网络接入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如需申请接入校外网络资源的,必须经由网络信息中心核准统一,未经批准同意的,一律视同非许可接入,由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拆除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及《校园网络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校园网络内一切服务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实名制。

第二十二条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WEB服务、BBS服务、FTP服务、TELNET服务、EMAIL服务、VOD点播、电子商务服务等ICP业务)必须由信息办批准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私自架设网络开放式服务者,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其网络通信服务,同时追究当事人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sdbi.edu.cn”是代表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的域名后缀,由网络信息中心依《域名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分配,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采用近似名称或盗用域名指向等行为均视为直接侵犯我校的民事权利,信息办应要求侵权人终止其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校园信息的安全,家属区网络禁止非学校职工使用,对于私接、住宅售出后的网络收回;教职工出租的房屋,若出租给非校内职工,不允许提供无偿的互联网接入;一旦违犯此条规定,网络信息中心将严肃处理,对网络进行拆除。

第六章  校园通信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无线网络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平台系统、数据服务管理中心、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的总称。

第二十六条 校园通信网络无论是学校自筹资金建设还是与通信公司合作投资建设,都作为学校的资产,必须认真爱护,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相关责任人应予照价赔偿。如恶意破坏通信线路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移动电话接入、网络接入、无线网络接入、移动通信基础建设运维、通信管道、通信线路使用与维护、联网通信设备(自动提款机、POS终端等)、与各通信服务商协商交流;以及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一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由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许可,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及网络通讯;

()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校内通信管道;

(五)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

(六)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七)与各银行订立自助服务协议;

(八)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系、处室或个人实施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的,信息办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会同校纪律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向相关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社会企业占用我校网络化资源开展服务的,需向学校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进行通讯线路施工,确需施工的,需经网络信息中心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性能无线发射设备,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基础设施、网络资源进行商业活动,一经发现,信息办代表学校制止其行为并进行清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信息化管理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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