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行)政管理

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全体人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领导

(四)学校成立党委保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党政办主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五)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保密委员会提出每年保密工作计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制定出各自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各部门必须重视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将保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加强领导。

(七)各系由一名党总支负责人,各处室由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另设保密员;各涉密事项和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

三、保密范围和定密工作

(八)保密范围

1.学校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及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2.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3.符合规定的文书、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科技、外事、统战、新闻出版、音像、工青妇、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4.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九)密级等级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

(十)定密工作

1.各部门产生的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事项,应当由承办人员及时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决定解密情况登记表》,逐级报至学校审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2.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不属于定密的范围,但要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事项的安全。

3.为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学校各部门可根据《保密范围》,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核准后,确定本部门定密条款,并据此确定秘密事项和密级。

4.在确定密级工作中,学校有关部门对《保密范围》持有异议或发现遗漏的,应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保密委员会处理或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决定。

5.学校对摘抄的《保密范围》,应每年审查一次,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及时在相关范围内公布执行。

6.对于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十一)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

1.学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2.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3.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机构设置等文件、资料和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等。

4.学校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5.学校干部调整、配备计划,党团员发展计划,以及需要限制知晓范围的统计报表等。

6.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四、文件保密与管理

(十二)文件制度

1.学校内部制发“三密”文件时,必须根据文件的内容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范围及印数。

2.各部门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填写《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决定解密情况登记表》,交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至学校审批。

3.“三密”文件的底稿,印制清样同正式文件一同保管,由学校立卷归档。

4.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密件,并限定接触范围。

5.印制“三密”文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份数,不得超数留存,印制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泄露文件的内容。

(十三)文件的传递

1.“三密”文件的收、发及传递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必须配备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存放,必须配专人保管。运转、取送需用专车。

2.凡“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讯递送。向上级报送“三密”文件、资料,必须到机要局发机要文件。机要员在递送“三密”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做到文件不离身。不得带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拆阅文件,不得托他人代转文件。

3.外出人员一般不准携带“三密”文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在途中必须做到文件不离身,严禁托他人代管、代传,要确保文件的安全。

(十四)文件的阅读与管理

1.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领导批示,通知和送达学校领导或有关人员阅读。阅读文件要在阅文室或办公室,严禁将“三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出办公室。文件不得横传。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不得随意翻印、转载和向外泄密。

2.任何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

3.上级下发到各有关部门的“三密”文件,必须严格登记,妥善保管。

4.会议制发的“三密”文件、资料,应标明密级,严格按文件制度第一条、第二条办理。文件要编号、登记后分发。应收回的文件,散会时如数收回处理,需要留用的文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翻印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会后收回。

6.凡有保密内容的记录本,用后按保密件处理。

(十五)文件的复制

1.各部门必须加强对学校内外“三密”文件的管理,严禁擅自复印(翻印、抄写)“三密”文件、资料。

2.绝密文件、省军级文件、密码文()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3.上级和学校制发的机密、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必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和上级制文机关审批。复制件要严格控制数量,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后按观定及时清退销毁或立卷归档。

4.严格登记制度。在复制“三密”文件资料时,严格登记文件、资料的名称、批准人、复制份数、复制时间、复制人、送制人等事项;复制“三密”文件、资料应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定点单位进行,送制人必须在场同复制人合作。

5.各部门的复制人员(主要指复印、打字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十六)文件的清理、移交、销毁

1.部门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密件清退制度。对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每季度要清理、核对一次;每年三月底以前对上一年度的文件、资料、物品等进行彻底的清查。对按规定需要向原发文机关清退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如数清退给原发文单位;对应当立卷归档的,应在立卷归档的同时办理移交签收手续。

2.销毁密件必须逐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标题(名称)、字号、密级、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内容,并由经手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共同核销签字,有关登记凭证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3.销毁密件须用完好的麻袋(编织袋)装好系牢,非密件应打捆。由专人(两人以上)押送到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站予以销毁。凡绝密材料,由送销单位保密员和销毁站工作人员当场监督销毁。

4.严禁将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出售或收购上述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5.管理密件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工作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五、保密工作奖惩

(十七)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纪,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揭发、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遭受损失者;凡不顾危险,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坚决斗争者,均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十八)凡因违反保密制度或擅离职守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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