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行)政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提高党委的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校长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通过全校上下的共同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第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干部。

第八条 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第九条  领导学校纪委工作,指导纪委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做好党校建设,推进党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完善党代会制度,并向学院党代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讨论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六条  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校,照章办事,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党委会

(一)党委会是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会行使党员大会职权。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成员参加,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书记、院长碰头会

(一) 书记院长碰头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二)书记院长碰头会不替代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作决策,但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召开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参会人员应畅所欲言、陈述己见,同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应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三)书记院长碰头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近期工作安排;

2、酝酿讨论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向上级汇报请示的有关问题;

3、对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实施进行调度、协调。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由院长总结安排月份工作。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

(一)学院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后将有关情况报告山东省粮食局。

(二)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对照检查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对照检查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省委、省局党组要求对照检查的其他情况等,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

(三)党委书记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他党委委员谈心,沟通思想,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心,增进了解;党委成员也可与分管部门及联系点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听取意见建议。同时会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

(四)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委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撰写发言提纲,进行自我剖析,并提出对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书记院长碰头会、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性质,分别提交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做好会议保密、存档工作。

第五章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 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四) 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管理、考核、监督、奖惩和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 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引进人才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六) 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 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

(八) 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宜。

(九) 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提出议题应一事一题。凡涉及学校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承办部门应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书面论证材料,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会前一周报送办公室。其他议题(干部议题除外)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承办部门应在会前3日将书面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议题的征集、审核,报党委书记审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要与校长沟通。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学校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两天以上将会议议题、日程等内容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准备。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已经会议研究并形成明确意见的议题,不再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章 党委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三十条 党委会研究学校重要问题,按照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 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和法律依据及两个以上的方案或建议。

(二) 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议题,党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

(三) 明确责任,组织实施。会议做出的决定,要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四) 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决策的实施。

(五) 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不能出席会议的,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与会人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确定。非党委委员的与会人员不参加议题表决。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需要票决的议题,根据投票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存分歧的议题可举手表决,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同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无特殊情况,应有党委书记、校长和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未能出席会议的,由学校办公室通报会议情况,也可通过会议纪要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八章 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与督查

第三十八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落实。

第三十九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对决定或决议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四十条 学校办公室、督导室具体负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由学校办公室、督导室将党委会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向党委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会议决定事项要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拖延,拒不执行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章 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党内重大决策坚持广泛全面、公开透明、形式多样的原则,采取调研座谈、交流协商、专家咨询、校内公示、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第四十三条  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党的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和重要部署等;

(二)关系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规定等;

(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中层干部的提拔任用和校级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涉及群众利益重大事项在决定前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征求意见的主要方式:

(一)调查研究。在重大综合性事项决策前,原则上都应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供学校党委会决策参考。

(二)座谈会讨论。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吸纳各方建议和意见。

(三)专家咨询。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评估和研讨,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决策参考。

(四)校内公示。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利用校报、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公开,并将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形成报告,提交党委会决策参考。

(五)个别谈话。对干部考察任用等需要进行个别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为学校党委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章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中心组主要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处处长、宣传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及各党总支书记参加,也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学校实际,每年由党委宣传部草拟年度学习计划和季度学习安排,提出每次中心组学习时间、内容建议,按程序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中心组成员。宣传部负责专题发言提纲、论文的收集及提供必要的学习材料,草拟年初学习计划和年终学习总结;负责修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党委中心组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学期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学习时,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每次集中学习都要围绕1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研讨,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中心组成员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年要重点研读12本理论著作,坚持作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中心组组长要对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章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议要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始终关注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求解决办法,寻求化解矛盾,推动解决问题。

第五十条   认真落实校领导联系系部、基层党组织制度。党委成员每年到各系部、教辅部门、行政后勤保障部门调研不少于两次。调研要明确主题,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重大问题报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处置。学校党委每学期集中听取校领导调研情况汇报至少一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规定精神,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公务接待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和不必要的宣传资料。

第十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委书记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织。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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