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校内组织、承办的人数多、规模大的各类公共活动,主要包括:

(一)部门内部人员参加且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校内若干部门、单位人员参加且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有校外人员参加且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及影视放映活动;

(三)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五)专题报告会、人才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六)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七)展览、展销及促销等活动;

(八)社会单位及个人租(借)学校场地、场馆举办的各类活动;

(九)其他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第三条  举办校内大型活动应主要面向学校师生,坚持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的原则,应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关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利益。

第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机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主办部门、单位(包括承办单位、对外租借场地的场地管理单位)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主办部门、单位要履行大型活动申请报批手续,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指导校内主(承)办部门、单位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监督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大型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大型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确定安全工作责任人,明确安全工作措施和岗位工作职责;

(三)单场参与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或者影响较大的活动,申请学校保卫处派出人员参与;

(四)按照场所核定人数,划定人员区域,标明进退场路线;

(五)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告知安全疏导预案(含逃生路线),及时劝阻和制止有安全事故隐患的不良行为;

(六)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七)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八)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工作自我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九)接受学校安全保卫处和地方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主办者应当与承办者签订安全工作协议,就上述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等举办大型活动;

(三)发售票证的,需采取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四)提前将限制携带入场的物品等事项通过海报等方式告知活动参加人员。

第八条  校内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及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核定人数、场所使用指南和安全信息;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急照明以及标识在活动期间要保持畅通;

(三)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根据安全工作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五)保证应急照明、广播、监控、消防等设施完好、有效;

(六)保证活动场所水、电等后勤服务安全、有效运行;

(七)保证其他设施与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在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要求审批校内大型活动申请,依据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具体落实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校性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对全校大型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安全审核和安全监管,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启动相应的安保预案,安排保卫力量;

(五)在校内大型活动举办前,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归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整改;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六)活动开始前,会同组织活动的部门、单位勘察活动场所,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人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停放等工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进入校内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活动进行中,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建立校内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全校通报;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履行好在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全部职责。

第十条  参加校内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二)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和退场;

(三)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行为;

(四)严禁在活动场地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五)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逐级审批和备案制度。各主办部门、单位应在举办活动10日前,持《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到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必要时需报请主管校领导批示。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批后,各主办部门、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学校安全保卫处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学校安全保卫处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一)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

(二)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大型活动现场活动区域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大型设施的设计图及活动路线图;

(四)学校领导或主管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范围;

(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配备、岗位职责分工;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校外人员基本情况;

(五)活动场所和设施的消防等安全措施;

(六)入场人员的查验或安全检查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车辆停放措施;

(八)医疗保障措施;

(九)应急处置预案;

(十)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学校安全保卫处予以审核批准:

(一)主办者及安全责任人身份明确;

(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活动安全方案措施有效,应急处置预案可行;

(五)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安全保卫处不予安全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须条件之一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四)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五)举办时间、场所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六)可能出现危害校园安全或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的;

(七)可能出现导致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

(八)秩序混乱,对参加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九)其他因突发情况以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十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要变更的,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本规定的,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因故取消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告知学校安全保卫处。

为保障学校公共利益,在做出审批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学校安全保卫处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活动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主办部门、单位。变更、取消已公布的大型活动时,主办部门、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相关部门,并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校内主办、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需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活动举办20日前报学校安全保卫处。

第十八条  外单位租(借)学校场地、场馆举办各类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参加活动人员在50人以上的,需在举办活动15日前,由提供活动场所的学校部门、单位持下列材料到学校安全保卫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安全保卫处在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租借场地单位的介绍信、单位组织代码证书、组织机构法人证书及活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相关活动对应的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活动批准文件。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必须提供地方公安机关的安全许可证明;

(三)活动安全工作措施、活动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活动运行方案;

(四)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

(五)校内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单位同意提供租借场地的证明及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外单位租(借)校内场地举办各类活动人数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由校内相关场地的出租(借)管理部门、单位事先书面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违责处罚

 

第二十条  校内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安全保卫处可以责令活动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三)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未按已审批的安全要求执行的;

(四)活动实际规模超过审批核定,或活动组织的时间、地点和实际活动内容与申报不相符的;

(五)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可能导致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七)上级机关有临时性重大活动安排,或学校有其他临时性重大活动安排的。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大型活动中,因主办部门、单位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由学校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子以处理,并追究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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