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学校及全体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条 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及控制系统、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设施、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设施等。灭火器材包括各种类型灭火器具、消防桶、消防钩、灭火毯等。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所负责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管理负责人、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
第五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所管辖的楼宇和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出租的校产公有房屋,由承租方负责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使用与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更换药品和检测、维修和维护。学校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承租方管理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选用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责任感、身体素质好、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消防专业技术合格证》、能熟练掌握本系统功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对所管辖和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窗、防火门等设施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检。如有损坏需要维修,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负责联系有关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 学校新建建筑物消防设施保修期结束时,学校总务处负责向保卫处进行交接。交接时,总务处应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图纸和保修期间的消防设施运行、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等相关资料,向保卫处和具体管理使用部门、单位一并交接,交接手续由保卫处、总务处和管理使用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灭火器材的购置、配备、更新换药和维修维护,并对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消防控制设备每24小时实施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两人。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定期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确保设备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建筑物内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等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故障及损坏情况时,应及时联系保卫处进行更换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接合器)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和建筑物上的消防水箱的日常维修和维护,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开闭试水,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消防维保公司对学校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同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卸、改动学校的消防设施。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灭火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的灭火器材由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根据适用范围,选定灭火器材类别和数量,确定灭火器材摆放位置,实行定人、定数量、定位置的严格管理。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搬动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应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并防止腐蚀、潮湿、过冷、过热对灭火器材的损害和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音乐厅、学生公寓、食堂等重点部位和公共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参照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学校相关二级单位需增配、更换淘汰灭火器,报学校保卫处核准后给予配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按照配置灭火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以及维修换药流程、步骤,及时对学校配置灭火器进行维修、换药。为防止非标准灭火器产品流入学校,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和租用学校公有房屋的各类单位不得自行购买、配置、更换灭火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对灭火器实行标签化管理,统一制作标签,并将标签粘贴在灭火器的适当位置上。灭火器标签包括责任单位、管理人、楼(房)、层、房间号、灭火器编号、灭火器应更换的日期月份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要将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类别、编号、使用数量、摆放位置、维修年限以及负责管理人情况登记造册,留档备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及相关二级单位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总务处应提供供水管路和电源线路以及各类消防设施的文件、资料等建筑基础的有关图纸,作为部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内容包括:消防设施安装时间、施工图纸、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及其各阶段检查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审批文本、日常维护管理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灭火器材档案内容包括:灭火器材配制时间、数量、种类;位置分布图;日常巡检、月检、年检、维修、报废、更换、使用等情况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