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安全工作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自身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安全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工作检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学、科研、经营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是安全工作检查的主体,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实行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安全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等分级监督管理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对全校性的安全工作检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

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性的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

相关职能部门对分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实施指导、监督。

 

第三章  安全检查内容及途径

 

第六条 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安全工作组织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消防通道是否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三、学校锅炉房、电网、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四、有无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拉电器线路,电气线路是否有老化现象;

五、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是否到位;

六、学校的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七、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八、治安和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及其他安防设施是否完备;

九、天然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实训中心、图书馆、音乐厅、体育馆、学生公寓和超市、商铺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十、实验室各项安全操作是否规范,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以及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质存放及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十一、学生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十二、食堂、超市的食品卫生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所制作、销售的食品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过期、变质产品;

十三、其他认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的部位或场所。

第七条 安全工作检查的途径包括各部门、各单位自排自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

第八条 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按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各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

第九条 安全工作检查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大型活动或者放假前、开学后等时机,应当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四章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完善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整改。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每月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负有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所有部门、单位、分管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安全隐患所在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部门、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每年结合安全工作考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通知隐患所在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隐患整改完成后,向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提交验收报告,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进行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以班、组或室为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本部门、本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部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安全隐患所在部门、单位要根据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保卫处组织人员进行认定,并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确认后及时向安全隐患所在单位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分别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下设委员会、保卫处、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挂牌方式可视情形采用发文公示、网上公示等方式。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二十条 负责安全工作检查监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台账,具体记录安全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积极自查整改、认真消除安全隐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上述情况将作为学校安全工作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号

 

    经检查,你部门存在下列安全隐患:

 

 

 

 

 

 

 

 

 

为确保校园安全,请于年月日前采取措施消除上述安全隐患,并将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将在适当时间前来回访检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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