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安全保卫处是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保卫处及其他学校授权的部门、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综合治理原则,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五条 学校门卫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队员值班执勤制度。
第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值班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的车辆出入按照本规定执行。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在门卫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八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九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校内相关联系部门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宣传部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二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如接送病人、搭载行李等特殊情况,经门卫值班执勤人员查验相关证件后准予通行。
第十三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推行,骑电动车、摩托车、助力车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无证无牌摩托车严禁驶入校内。
第十四条 携带贵重物品和仪器设备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未经批注,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门卫是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门卫值班执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卫管理。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备案,任何人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学生因勤工助学等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由学生处统一办理手续,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刊;淫秽音像制品;严禁涂写反动、淫秽字画。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法、违规的宣传品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或单位,应持主管部门的批件,提前到保卫处备案,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自行车、电动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须避让行人。
第二十二条 各类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草、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妨碍校园秩序的无主物,保卫处有权联系相关部门经公告后处置。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禁止射击或捕杀鸟类。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须遵守烟台市相关禁、限放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文体活动、社团活动时,不得随意张贴标语和悬挂横幅,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饲养宠物,携犬者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宿舍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进入校内人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妨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等公共秩序。
第三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场所,包括:
(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二)餐饮、服务、商业场所;
(三)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四)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 学校各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在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
(二)落实公共场所各项安全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做好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处置突发事件,配合学校保卫处、地方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三十一条 校内所有公共场所,开放前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
(一)场地的建筑物、场地的布局和水、电、气等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二)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人员疏散通道畅通,标志明显;
(三)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四)符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组织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活动的人员不得超过限额;
(二)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有损学校声誉、形象的不文明、不健康、不道德活动;
(三)不得影响周围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
(四)发现存有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第三十四条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有关洼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场所员工进行治安管理的法制教育;
(三)定期向保卫处报告本场所的治安状况,协助保卫处对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时及时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及商业宣传。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在学校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或经营地点。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参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内大型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人在学校公共场所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秩序。
第四章 暂住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暂住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被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短期聘用,在学校进行经商、务工、学习(不含全日制学生)、生活等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条 学校各用人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暂住人员的主要管理者,应对暂住人员加强教育,落实管理责任,尤其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是学校对暂住人员治安管理的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保卫处共同做好暂住人员治安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外来务工人员时,被聘用人员必须身份明确,聘用部门、单位应要求被聘用人员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凡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重点要害部位的被聘用人员,应由学校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同意,经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校内建筑施工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学校建设单位应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施工单位应将全部施工人员名册和有关材料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做好对暂住人员的信息统计;督促、指导聘用部门、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暂住人员禁止在校园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破坏公物等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七条 凡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解雇、辞退的暂住人员,学校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准再予聘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离校或拒绝其进校。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校园治安管理部门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举报、协助查获或查获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受表扬或奖励者,符合嘉奖、立功条件的,根据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嘉奖或立功。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