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安全事故处理
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和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校系批准的集体活动,不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纪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三)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学生私自离校外出及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包括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应办而未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本人、他人、集体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并赔偿。
(五)在校内正常活动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二、事故处理程序
(六)发生学生事故后,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校系学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统筹处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工作纪律私自处理。学校学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处室系部负责人组成。
(七)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知情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相关系或学生处、保卫处。相关系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八)在校园内,发生被盗、失火、中毒、学生重伤及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做好各方面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上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九)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
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在场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及时报告相关系,以便对受伤学生进行及时救治。医疗费由肇事者支付或双方承担,基本原则是:谁动手,谁负责;先动手者负主责;谁造成的伤害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
系内学生打架斗殴由所在系牵头调查、处理,学生处、保卫处参与;系间发生的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先由相关系协调处理,相关系不能妥善处理的由学生处牵头,学生所在系派专人协助调查处理;学生与校内其他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所在系和其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协助调查处理;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或学生打架斗殴事件中涉及使用棍棒、刀具等器械打架或参与有预谋群殴等违法情况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保卫处,并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处、相关系协助调查处理,情况特别严重的可直接向110中心报警,由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处理。
对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系要根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
(十)学生自杀自伤事件的处理。
发现学生自杀自伤,在场人员应及时拨打120电话急救,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现场,向110中心报案,同时告知学生所在系、保卫处、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学生身份确认后,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
对于危及生命的学生,应要求医院给予全力抢救,医院在抢救过程中需签字时,由在场的领导确定签字人员,不得因签字耽误抢救。签字人员对抢救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抢救费用先由学校垫付。
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勘查现场,检查学生物品,提取有关证据,确认事故性质。学生所在系负责接待学生家人,落实学校的处理意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类竞赛、课余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责任;按照第十条规定,凡属学生过错,由学生承担责任。学生在各类对抗性和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学生,应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及时交到校系有关部门并由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办理相关事项。
(十二)发生在校园内的他人故意伤害和意外伤害等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事故,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也应实施积极地救助。属于故意伤害事故的,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处理;属于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的,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十三)学生突患危重疾病的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危重疾病,由学生所在系及时送往市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救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在家长未赶到之前,医院要求必须立即手术的,由系确定签字人员,避免贻误抢救时机,必要时可先垫付抢救费用(待家长来后结清),并安排好陪护人员。学生家长到达后,学生的治疗、陪护由家长负责。
学生病情稳定出院后,仍不能坚持正常上课的,由其家长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列疾病的,一经发现,立即隔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家长未到之前,需要立即救治的,由学生所在系征得校医院同意后转院治疗,学生所在系不得派学生陪护。同时,由校医院对同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体检观察并对有关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学生治愈返校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专门医院出具的完全康复证明,由学校医院确认后方可返校。以上处理过程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执行。
学生患有疑似精神病、癫痫病、心理障碍的,相关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家长未到之前由学生所在系派工作人员及时全天监护。任何人不得歧视患病者。对经专门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各相关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无礼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秩序。
学生患有心理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办理手续前,相关系及校心理咨询中心应积极做好学生心理调适工作。学生治愈后,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治愈证明,经校医院确认后返校。
(十四)学生擅自离校的处理。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及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确认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相关系要及时组织寻找,通知学生家长,并将情况报告学生处、保卫处。保卫处应在系、家长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将出走学生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请求公安部门协助查找。
对两周未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所在系报教务处。教务处依照学籍管理办法按自动退学除名。不满两周返校的,由学生处按照《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五)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系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生处、保卫处。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应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损害的赔偿
(十六)对发生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了预防风险,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人身保险。
(十七)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受伤害学生的家长、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
四、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十九)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而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