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教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形成学术创新和教学改革氛围,充分调动教职工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和提高教职工学术素养和教学能力,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学院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学术成果奖励
(二)科研奖奖励
(三)教学奖奖励
(四)项目结题奖励
(五)横向课题和成果转让奖励
(六)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七)学院优秀教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章 学术成果奖励
第三条 国际期刊论文奖励
1.在国际权威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首位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
2.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分区表中一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二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三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四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3.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4.被EI compendex (工程索引光盘版或核心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被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6.被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现改为CPCI)收录的论文,被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3000元。
第四条 国内期刊论文奖励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A类期刊(每个一级学科确定一种)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4.在北大核心期刊(非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五条 论文奖励说明
1.上述奖励中所指的论文必须是作者所从事学科的学术论文, 每篇“论文”指2个页面以上的学术论文。书评、介绍类文章及发表在增刊等上的文章不予奖励。
2.论文的确认,以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我院依据该数据库提供的我院作者名单予以奖励。
3.SCI影响因子登记分区采用中科院JCR(期刊引用报告)分区为标准,按照论文发表的前一年度分区来确定。期刊类别按照附件执行。
4.会议学术论文的收录一律以ISTP为标准奖励。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
(二)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4,000元。
(三)非学术性著作(含文集、教材等)不予奖励。是否属于学术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及其聘请的专家鉴定。
第七条 技术成果奖
以我院为独立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授权专利学校给予奖励,每项发明专利奖励6,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
第八条 音像作品奖
音像作品(未获学院资金支持,下同)在国家级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每件作品奖励制作人员3,000元,在省级广播、电视节目中播出,每件作品奖励制作人员2,000元。
第三章 科研奖励奖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150%奖励。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120%奖励。
第十条 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评定的科研成果奖励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100%奖励;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的,每项按照所获奖金数的80%奖励。
第四章 教学奖奖励
第十一条 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照获奖级别分别奖励:特等奖6,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
第十二条 获山东省教学成果奖,按照获奖级别分别奖励: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章 项目结题奖
第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2,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1,000元;省教育厅项目结题,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校给予每项奖励8,000元的奖励;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4,000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2,000元;市厅级项目折半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经鉴定达到优秀水平的,每项奖励8,000元。
第十六条 所奖励的结题项目必须是按计划完成且以规定方式结题的项目,对延期结题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章 横向课题和成果转让奖励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课题可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40%进行奖励,但以课题结题后结余资金为限。
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成果鉴定后,具有较大社会效益,经科研处或个人对外联系,成功对社会实施转让,成果转化收益按照科研管理办法的规定条款进行分配。
上述奖励资金发给各课题组,由课题组负责人按照成员的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七章 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奖励标准:应用技术类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著作类一、二等奖、论文类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00元、800元。
第八章 学院优秀教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评审,获得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署名单位为“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第一署名者为我院教师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每章单独设奖。每章内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报、审批的程序
每年3-4月份对上一年度的成果进行奖励。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或项目组自愿填写申报表;
2.由所在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科研处;
3.科研处审核后并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此前学校有关文件冲突之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具体内容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