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我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实现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系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院校企合作工作。各系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是学院相关专业对口的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与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和科研水平的提升,带动学生实习实训、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

2、给学院带来法律风险,对学生合法权益产生危害,单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经营活动;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合作内容

(一)校企合作进行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

(二)校企共建校内外实训、实习、生产基地;

(三)共同开展职工、师生技能竞赛;

(四)校企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推广;

(五)教师、技术人员相互兼职、兼课;

(六)学生顶岗实习;

(七)订单培养;

(八)职业培训等。

第六条 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由系(或承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在办公系统填写《校企合作呈报表》,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受理。校企合作办公室受理后,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经审查后送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签约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部门负责起草合作协议文本,并负责与合作方协调协议文本内容。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校企合作办组织审核,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定,重大项目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或院长委托人负责项目签字。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监督

由校企办、财务处每年对学院承办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察、审计。对违反规定的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各系每年度初应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送校企合作工作计划,每季度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二)校企合作协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帐。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院系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考核制度

校企合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系年度目标考核总成绩。

第十三条 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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