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教育事业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建设文明、和谐、稳定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全院师生的生活秩序。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检查。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违反规定的,师生员工有权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四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减速行驶,确保安全,禁止在教学区鸣喇叭。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应下车推行。
第六条 注意公共卫生,保持校园的整洁。不准随处倒垃圾,不准随地扔果皮纸屑和烟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在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不准随意搬动或损坏校园内的果皮桶、垃圾箱,不准在校园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不准在校园内遛狗、豢养家禽家畜。
第七条 校园内的各种垃圾要及时清运,校内雨水、污水管道要畅通,明沟无积水,暗沟无淤泥,化粪池要定期清理。
第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开荒和毁坏草地。禁止在树上、草地上、绿化带里晾晒衣物。如发现毁树、毁草坪者,须按实际损失加倍赔偿。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排放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禁止在校园内丢弃放射性物品。
第十条 禁止擅自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违反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劝其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从事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准张贴大字报、小字报和串连等不利校园秩序稳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横幅等,需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总务处总牵头),并张贴或悬挂在学院指定许可的地点。对张贴、散发反对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校园举行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3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保卫处应当最迟在申请举行活动的十二小时之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我院学生到校外举行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于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正常的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私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现场的秩序、防火等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保卫处给以协助。
第十四条 在校园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3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宣传部或办公室等),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讲演人和负责人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活动时间的十二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背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在校举办舞会、联欢会及其它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举行活动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院工会、团委、学生处等工作计划内的活动除外),申请中要说明活动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及安全保卫措施。保卫处应当最迟在举行活动时间的十二小时之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组织者应当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在校内举行文娱、体育及其它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大方、文明得体,不准光背、光脚或只穿背心、内裤、拖鞋进入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男女不得在校园内勾肩搭背、搂抱、接吻或有庸俗、轻浮等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封建迷信、看黄色书刊和录像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承租校园内的商业网点的承租人,必须在规定地点范围内经营,禁止在校园马路上摆摊设点,严禁在校园内串楼推销商品或流动叫卖。禁止拾荒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保卫人员加强夜间值班巡逻。值班人员在学生宿舍统一熄灯以后,有权对校内逗留的人员进行讯问,凡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者,值班人员有权按照治安条例和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校有权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