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合同(协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现将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同(协议)”,是指学校与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借款、担保、抵押、租赁、合伙经营、劳动聘用、对外办学、对外合作、设备物资购置、工程施工及维修、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合同、协议、承诺函等契约。

第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授权,由学校各系部、处室(以下简称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能为合同(协议)归口管理部门,也是合同(协议)的经办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项目承办部门拟定合同(协议)文本,以“请示形式”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学校办公室;(2)学校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3)学校法律顾问、财务审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有重大修改意见的,项目承办部门进行再次修改;(3)分管校领导审阅,重大合同(协议)由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返还项目承办部门办理。按照以上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由项目承办部门及时将原件送交学校办公室存档,与财务有关的合同(协议)还应将将复印件送财务审计处备案,项目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所有合同(协议)均应附有审批流程文本(或审批会签单),凡属重大合同(协议)由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应附有相关会议纪要。

第五条 学校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均应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的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签订人应是合同(协议)内容涉及的部门主管领导,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学校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

学校所属各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或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得以部门的名义或使用本部门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第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签订合同(协议)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导致学校利益蒙受损失的,责任人必须对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人包括合同(协议)的经办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盖章的人员和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学校的奖惩规定执行。

第八条 触犯刑法的,学校将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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