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部门收费(收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我校各部门收费(收入)工作秩序,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廉洁合法的收费环境,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收费(收入)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审计处为学校唯一合法收费部门,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收费行为,均由财务审计处或经财务审计处授权部门完成。未经学校领导批准或财务审计处授权,任何部门均不得从事收费活动。
部门收费(收入)实行完全事前申报审批制度。各部门的收费(收入)行为,均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事前申报,经财务审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执行。凡未经申报审批的项目,均不得私自收费,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部门收费(收入)分类及内容
部门收费(收入)包括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一)事业性收费包括:
学费、住宿费以及报名费、考试费、鉴定费等其他教育收费。
(二)代收费包括:
学生公寓用品费、教材费、超定额水电费、学生防疫费、体检费、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费以及实训服、工作服、军训服装费等。
(三)服务性收费包括:
教室、实验室、体育场等对外开放服务费、校医院收费等。
(四)经营性收费包括培训收费等。
(五)其他收费(收入):
合作性收费(收入)、捐赠收入、捐资助学款、横向课题费、企业赞助、承办社会考试收入、技术服务费、出国劳务费、图书丢失赔款、公务损坏赔偿、政府行为的培训项目等。
三、部门收费(收入)的申报审批流程
部门拟设立的符合规定的收费(收入)事项,应事先向财务审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审计处审核,报请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执行。
(一)对合作性收费(收入)的项目,应由收费(收入)项目实施部门进行充分考察论证。属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合作项目(如承办社会考试、政府职能部门的考试项目、政府行为的培训项目),应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项目合作委托授权书(或协议),并提供合法的收费依据;属于社会机构合作项目,首先应取得合作方合作项目的开办资质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文件)。经财务审计处审查合格后,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属社会机构合作项目,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学校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合同(或协议),明确合作项目的责任主体,规范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在收费、合作管理、风险保全等方面的责、权、利。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由学校负责签订,各部门不得私自对外签订任何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合作委托授权书(或协议)、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均一式四份,由项目合作(委托)方、学校、实施部门、财务审计处各存一份。
(二)代收费项目由实施代收费项目的部门,向财务审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执行。对属于全校普遍性的代收费项目,应实行招标制度,项目实施时要提供招标合同(或协议)。
(三)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项目,由实施收费项目的部门向财务审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执行。
(四)捐赠收入、捐资助学款、企业赞助、技术服务费、出国劳务费等项目,应由项目实施部门,向财务审计处提供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经财务审计处审查后报经院长审批执行。
各部门新增加的收费(收入)项目必须进行申报审批,已经批准的项目,继续实施的不需重复申报审批。
四、部门收费(收入)的使用
各部门实现的收费(收入),由财务审计处设立部门二级核算明细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各部门各种收费(收入)、助学捐赠等经济事项。属于各部门合作性质的各种收费(收入),按照学校课余收费管理办法核算分配后,记入各部门资金账户,由各部门按照管理使用权限进行使用。属于助学捐赠资金,全部由各部门按照管理使用权限直接支配使用。教室、实验室、体育场等对外开放服务费不属于部门创收收入。
五、部门收费(收入)的监督
部门收费(收入)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全校师生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规或涉嫌违规的收费行为向财务处或者纪委举报。
六、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